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涉及債權人以及夫妻雙方的切身權益,近年來頻頻出現離婚后一方莫名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例,更使得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那么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債務要不要償還呢?
案例:
汪某和戴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后,汪某向同事老張借了20萬用于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供夫妻二人使用。數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對當時的這筆借款是認定汪軍的個人債務還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產生了爭議,訴至法院,戴某當庭表示該借款是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的借款,不應當由她承擔償還責任,汪某認為該借款是用于生活家庭開銷,戴某應當承擔部分償還責任。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法院最后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本案中的汪某向老張借款20萬元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供夫妻二人使用。即使戴某表示不知道該筆借款,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是因為該筆借款是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汪某和戴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明文規定,首先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確認。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可以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因此,夫妻雙方就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舉例:如果案例中的汪軍以個人名義向老張借款100萬元,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這應該怎么認定呢?這就需要老張來舉證了,如果老張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借款用于他們夫妻二人共同經營公司,那么該筆借款還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汪軍借款后自己揮霍浪費,那么該借款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