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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間借貸有效嗎?


           大部分人都會認為,夫妻之間的婚后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呀,怎么還有互相打借條一說,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了。

          案件:原告任某與被告劉某是夫妻關系。2016年,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2月登記結婚?;楹?,二人經常發生矛盾,沒有生育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及債務。2018年6月,丈夫劉某因生意周轉向原告任某借款30萬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同時約定該筆借款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還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拒絕還款。為此,原告將劉某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承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但認為雙方的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之間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借款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任某和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所寫的借條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夫妻之間部分財產歸屬作了書面的約定,其內容受法律保護,劉某應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任某欠款30萬元。

          律師說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可以實行共同所有制和約定財產制,法律未禁止實行夫妻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夫妻之間進行借款,雖然我國絕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財產大都處于共有狀態,很少出現上述案例夫妻為同一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情形,但并不影響民間借貸的成立,因此夫妻之間可以訂立借款協議并成立借貸關系。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么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那么夫妻之間應當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系,只是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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