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3-10-01 訪問次數:
發布日期:2021-08-04?
現在的房價越來越高,有的父母會特意攢好錢為子女結婚時購買房產。但是結婚之后,有些夫妻會因為生活中一些瑣事爭吵,久而久之便覺得感情破裂要離婚。那么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夫妻離婚時應該怎么分割呢?
張麗和劉雷戀愛多年,但兩個人奮斗了多年,一直買不起房子,張麗一直的顧慮是結婚沒有婚房,沒有安全感,于是雙方父母出資,由男方父母資助了100萬,女方父母資助80萬,湊足了180萬在張麗和劉雷結婚前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房子作為婚房,剛開始兩個人幸福的小日子過得很好,2年后因為家庭瑣事,矛盾產生后,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目前這套房子價值230萬元。離婚時,該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在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下,父母出資支付的首付部分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自己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夫妻婚后共同還貸的份額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種購買模式下的婚房是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合體。
現實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資后,雖然表面上將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究其原因,既有同意贈與另一方的情形,也有可能是為了登記方便或符合各地的購房政策要求的考慮。如果僅根據不動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一事實,就認定一方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可能導致產權登記與出資真意不符,對于為子女購房出資傾注畢生積蓄的一方父母而言,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因此這種形式的房產分割更為復雜一些。首先應確定支付首付一方首付額度,首付部分及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均為支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則需要更為復雜的分割,比如,共同還貸的部分,尚未還貸部分,以及各部分所對應的增值部分,都需要細劃分割處理,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簡單的五五分。因此本案中雙方父母的全款出資分割較為明確,計入各自子女的個人出資,即男方出資100萬元、女方出資80萬元。在兩人離婚時,就應按照5:4的比例分割該套價值230萬元的房產。
此外還有不同的情形:若上述出資是父母對各自子女的借款,那么雙方父母資助的錢應視作兩人的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按照1:1的比例分割該套價值230萬元的房屋,同時雙方應共同償還各自對父母的借款,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雙方父母的出資,都明確表示是對夫妻兩人的贈與。那么離婚時應按照1:1的比例分割該套價值230萬元的房屋,同時雙方無需向雙方父母承擔還款責任。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關于房產的分割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困擾大眾的一個問題,因為房產的情況多種多樣,要結合不同的情況,因此在對離婚房產作出分割的時候,就應當多加考慮,若離婚夫妻能夠協商一致分割房產,其實可以減省不少的麻煩,而對雙方離婚之后感情的維系也是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