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3-10-01 訪問次數:
發布日期:2021-08-04?
愛情來的很突然也很自然,沒有規律,也無法掌握,來了就來了,我們可能會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遇到自己愛的人,然后開始總有一段美好的愛情。當下,情侶間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雙方關系親密時,對頻繁的經濟往來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標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
讓我們來看個案例:小王和小李系情侶關系,2018年1月至6月間,小王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小李轉賬6次,數額從300元到4萬元不等,共計8.5萬元。2018年9月雙方分手后,小王向小李催要前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小李償還該6萬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小李確認收到上訴款項,但僅認可其中10000元轉賬為借款,并抗辯其他款項都用于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對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2018年9月開始,小王多次催還款項,小李要求小唐出具明細,且對于小唐微信發送的對賬明細未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認定小王對小李主張的大部分款項的借貸關系成立,但對于有明確含義的轉賬(如520、1314等)。則被認定為小王對小李的贈與。
律師說法:從民事訴訟證據的角度來言,雙方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都應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主張借貸一方,首先要有轉賬記錄或憑證,有其他的有利證據則更好。主張贈與一方,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而且證據的要求相對比較高。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對于贈與事實的證明,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認定是贈與。否則,可能就會變得較為困難。這大概是司法實踐中把所有轉賬完全認定為贈與的案例不多的原因吧。
【問題延伸】針對處于“贈與”和“借貸”中間地帶的款項的性質認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會進行個案分析,對具體的情況作具體的認定。其中,影響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雙方的相處時間、感情狀況、聊天記錄、轉賬的金額大小、當地的消費水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