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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丈夫私下給別人買房,妻子如何維權?

      發布日期: 2023-10-01   訪問次數:

      丈夫私下給別人買房,妻子如何維權?

      發布日期:2021-08-04?

      女性在婚姻家庭的經濟掌控中常常處于弱勢,一旦婚姻亮起紅燈,如何在自己處于弱勢的情況下反敗為勝,這不僅需要理性思維及智慧,還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很多女性婚后全部精力都放在家庭中,放棄了自己的職業,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夫妻婚后買房時,經常會因為女方沒有收入,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原因將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亦或其他原因未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樣的操作存在一定的風險,畢竟對于未來婚姻關系中將會發生何種情況,任何人都無法預料。
      讓我們來看個案例:林先生是福建人,私營企業主。與王女士于2008年結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林先生有了外遇,對方是生意場上結識的一名楊姓女子。2013年,林先生在上海購置房屋,和妻兒一起搬到上海居住。但楊某也緊隨他們來到了上海,并在此后為林先生生育了一子一女。2016年3月起,林先生索性搬去和楊某同住不再回家。王女士決定和丈夫離婚,她這才發現,早在2014年9月,林先生就從賬戶中劃走630萬元,為吳某在徐家匯地區購置了一套房屋。如今,房子已被楊某出售,林先生作為代理人操作了整個售房事宜。

      王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林先生幾次開庭都未出庭應訴。為維護自身權益,王女士以分割婚內財產為請求,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林先生名下9874200元銀行存款進行分割。
      裁判結果: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林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將巨額資金轉給案外人,又不能合理說明轉賬用途,因此可推定為惡意轉移財產或揮霍財產。鄭女士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雖非離婚訴訟,但林先生的行為已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明顯減損,具有過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酌情判給王女士較多份額。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說法:隨著離婚率的攀高,人們對婚姻的安全感也在逐漸減少。 為了防范相應風險,保全自身經濟利益,應該如何防范對方轉移共同財產呢? 以下是具體做法:對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財產公證是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確定,公證了的財產,對方是很難在離婚前轉移的;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
      【問題延伸】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購置高檔物品后要登記造冊、復寫購物票據,在生活中我們會購置一些高檔物品,對高檔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對家庭大宗財產要進行拍照、列表,并有意識地尋找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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