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3-10-01 訪問次數: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條文解讀:本條是對減損規則的規定,與《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條文解讀:本條是對雙方違約和與有過錯規則的規定,第一款與《合同法》第120條相同,第二款來源于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30條。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31條規定的損益相抵規則未見諸民法典明文,該解釋第31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益相抵規則,作為限制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重要規則,雖然民法典未明文規定,但是實踐中也能夠類推使用到其他合同。
都嘉解讀:合同違約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條款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