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3-10-01 訪問次數:
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中,只有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債務人未按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的行權條件比連帶責任保證更加苛刻。本部分內容主要對兩種保證方式的認定標準、責任承擔等進一步明確。
都嘉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了關于《民法典》保證合同的相關內容與詳細解讀:
(一)明確保證方式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對兩種保證方式的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認定為一般保證。
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明確一般保證的訴訟對象
1、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未起訴債務人的,不得先起訴保證人。但《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可以單獨起訴債務人或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判決書主文須明確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中,只有保全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才可以保全保證人的財產。
(三)確認強執公證的“免訴效力”
在金融借貸活動中,金融機構一般會對債權文書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并在債務逾期時憑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達到免訴效果。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確認了強執公證的“免訴效力”,即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通過強執公證程序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即可以起訴保證人,保證人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
(四)明確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中,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算?!睹穹ǖ鋼V贫人痉ń忉尅愤M一步明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從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算:
1、債權人收到法院作出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或因債務人死亡或無力償還借款由法院作出終結執行裁定之日;
2、債務人無可供執行財產且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滿一年之日;
3、債權人舉證證明具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形的(即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保證人書面放棄先訴抗辯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知該情形之日。
(五)明確最高額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1、最高額保證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起算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起算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主債權的到期日均早于債權確定之日的,保證期間自債權確定之日起算;主債權的到期日晚于債權確定之日的,保證期間自最后到期債權的到期之日起算。
(六)明確追索部分保證人的法律后果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向全體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后未被追索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之間互有追償權的,被追索的保證人在未被追索的保證人應分擔的范圍內免責。
(七)明確債權人撤訴的法律后果
1、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撤回對債務人的起訴或仲裁申請,且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撤回對保證人的起訴或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視為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撤回起訴或仲裁申請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
(八)明確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期間的法律意義
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期間仍具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債權人未在該期間內起訴一般保證的主債務人或未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九)明確保證期間屆滿后的簽署行為不產生效力
保證責任因保證期間屆滿而消滅,即使保證人在債權人于保證期間屆滿后發出的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保證人也無須承擔保證責任,除非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
(十)明確差補承諾等增信文件的性質認定規則
第三人提供的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根據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確定文件性質,具體而言:
1、承諾文件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認定為保證;
2、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認定為債務加入;
3、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認定為保證;
4、承諾文件既不具有保證又不具有債務加入意思表示,債權人可請求第三人履行約定義務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